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药品注册申请人在线确认“待核查品种信息”常见问题解答(七)
发布时间:2021-05-10

1.问:因补充申请或一致性评价的现场核查的启动是按比例遴选的,如果企业不需要接受注册核查,省局的GMP符合性检查如何进行?


答:按照《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》第五十二条,不需要注册现场核查,企业直接与省局沟通接受GMP符合性检查事宜。


2.问:一致性评价的现场核查,目前时限是80日还是60日?


答:一致性评价的核查按照2017年的100号公告来开展,相关时限也参照100号公告,即有因检查,一般在立卷审查(40日)结束后60日内完成。


3.问:新办法实施前申报的原料药和制剂品种,申报时未要求进行商业规模的工艺验证,前不久接到制剂和关联原料药的药学核查通知,向CFDI咨询后得知,制剂和原料药未进行工艺验证,目前还不能提交现场检查申请。请问:(1)提交核查申请的时间?(2)完成核查最后的期限?(3)工艺验证资料如何提交?(4)关键批次后生产的产品,是否需要全部保存不得销毁?

答:(1)按照原《药品注册管理办法》,注册申请人应在接到CDE核查通知6个月内提交核查申请。
(2)CFDI在注册申请人提交核查申请后的30日内组织开展核查,相关的程序和时限还是按照原程序进行。
(3)按照新法实施前的核查要求,申请表中要求填写工艺验证批次,工艺验证相关资料不必须提交的,相关的记录等资料现场核查时提供给核查组。
(4)是的,留存备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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